2009年7月1日 星期三

僱主擅減薪 員工違約離職免賠錢

2009年06月25日蘋果日報
若中大樂透願捐三千萬的人問:
我之前接受產學合作贊助,跟一家科技公司簽約服務兩年,公司幫我付碩士班學費,還給我研究助理費,條件是我不能任意離職,否則要賠錢,但上個月老闆以資金短缺為由,發信通知所有員工減薪四成,沒有協議書也沒開會討論,我的薪水只剩每月兩萬元,實在不夠生活,我想換一家穩定的公司工作,又擔心主動離職會被公司罰錢,請問我可否寄出存證信函要求目前公司解僱我?救救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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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林言丞答:
您進公司時簽的契約內容應有註明薪水金額,依《勞基法》規定,僱主若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無須預告就可主動終止勞動契約,雖然您的勞動契約包括不得任意離職,否則要賠錢給公司,但這指的是公司正常付薪水的情況下,現在公司既然無法依照約定付薪水,您離職當然不必賠錢。
減薪須經員工同意

舉例來說,公司當初在契約中承諾你每月薪水五萬元,某個月卻沒有給足你五萬元薪水,不論公司是一毛錢都沒發或只給你四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都視為「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可立即通知公司終止勞動契約,離職走人。
不過並非所有減薪情況都違反《勞基法》,假如公司在減薪前告知員工或開會討論過,且經員工簽下減薪同意書,在員工被充分告知並同意的情形下,就不能說僱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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