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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7日 星期日

政府想開放企業全用派遣工 (姥猥會主委 潘世偉:正職反而會變多! )


大派遣時代來臨?研議超過十年的「派遣法」草案終於出爐,勞委會取消了原本《勞基法》規定公司聘用派遣工,不得超過總員工數3%限制,勞團憂心此舉將讓正職員工被派遣工全面取代,但勞委會主委潘世偉強調,新版派遣法「先鬆後緊」,不僅派遣工不會增加,反而正職職缺會變多,他說:「這是邏輯論述的問題。」
據統計,國內派遣勞工已超過15萬人,但現行派遣業並無明確法令規範,若發生欠薪、性騷擾等勞動爭議,實際任用勞工的要派企業和派遣公司常互踢皮球,派遣工權益很沒保障。早在2001年,勞委會就想修訂《派遣勞工保護法》,但因各界疑慮聲音不斷,勞資雙方都不買帳,讓此法修了十多年遲遲無下文。
終於在13日行政院會後,勞委會提出了《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新法明訂派遣工與正職員工需同工同酬,擁有平等使用工作場所內各項設施、共享福利的權利。派遣工若超時工作、遭性騷擾等,現行規定只罰派遣公司,未來派遣公司與要派企業都要受罰。

但最大的爭議在於,勞委會取消了企業僱用派遣工人數上限,對此,潘世偉解釋,派遣工不是壞事,是因被濫用才變壞事,現行法律規定若經工會同意,企業聘用派遣限制可從3%放寬到20%,「這不是讓正職工更容易被取代嗎?」相反地,新《派遣法》後端限制嚴格,雖然取消了派遣比率上限,卻能讓正職工更不易被取代
不過聽完潘世偉的「邏輯」後,多數勞團均表無法認同,強調會用派遣工就是老闆不想負責,所以檯面上找一個人頭僱主、所謂的派遣公司來當擋箭牌,勞委會不禁止派遣惡風,反將派遣法制化,勢必讓苦命的勞工陷入更大災難,「派遣法一過,未來人人都是派遣工!」

新版草案同時也禁止醫事、保全、航空安全、船員、大眾運輸行車及駕駛、採礦人員等6大職類不得使用派遣工,曾在國內某手機大廠擔任半年派遣工的李先生表示,政府上有政策、業者下有對策,就怕勞委會大餅畫一堆,派遣工看得到吃不到,不屑地說:「勞基法也訂得很漂亮,結果呢?不重罰黑心老闆,他們不會怕啦!」

原文網址:


短評~快逃

2009年7月1日 星期三

逼簽協議書「根本叫員工去死」光學廠否認 2009年06月25日蘋果日報

【洪紹欽╱台中報導】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生產液晶螢幕偏光板為主的台灣日東光學公司員工十多人,昨天指控公司人事主管強迫他們昨午前簽定協議書,同意資方依《勞基法》支付資遣費和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否則一毛錢都拿不到。員工拒簽;主管嗆聲:「你們去提告!」員工揚言集體訴訟,爭取權益。
集體訴訟

日東員工陳宜華、張永生說,公司三月已裁員一百三十人,預計再裁七十人,本月透過人事主管分別約談被鎖定員工,要求填寫面談紀錄及勞資雙方協議書,加註「公司通知自七月二十六日起變更勤務體制,本人不同意,要求僱主終止契約。」
業者:依法終止契約

員工們指出,他們已在該公司工作二至九年半,景氣惡化,還配合公司政策不加班、降薪一、二萬元,「公司裁員,卻想以前述手段避開支付預告工資。」公司每月扣一、二百元福利金,卻不發五千元旅遊津貼,以「非公司權責,應向福利委員會爭取」搪塞,還傳出要扣一半的年中獎金,「如此無情無義,根本是叫員工去死!」日東光學協理吳芳玲否認要裁員七十人,人事主管也不可能嗆聲員工提告。她強調,因應業務需求,公司變更輪班方式,陳情人不同意,公司依法要求他們簽終止勞動契約,由公司支付資遣費;若他們要留下,公司會安置。
中科未接獲裁員通知

中科管理局環安組長張秀美說,園區內業者若要裁員須於十天前通知該局,否則可罰三萬至十五萬元,目前未接到日東的裁員通知,將了解並請勞資雙方再協調。中縣勞工處長張大春說,若資方主動裁員,即應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否則即違反《勞基法》,依法可開罰六千至六萬元。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林佳和說,資方要裁員應依《勞基法》除給付資遣費、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給十至三十天不等預告工資;資方若惡意裁員,勞工可拒簽協議書,再向勞政單位申請協調,協調不成可進行訴訟。
勞工遇惡意裁員如何自保

向各縣市勞工處或事業主管單位申訴:
˙中巿(04)22291729 中縣(04)25263100轉2810 中科(04)25658088
˙保留薪資證明,向各縣市勞工處或事業主管單位環工科申請勞資協調
˙資方裁員應付資遣費、預告工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若資方惡意要求勞工簽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拒簽

僱主擅減薪 員工違約離職免賠錢

2009年06月25日蘋果日報
若中大樂透願捐三千萬的人問:
我之前接受產學合作贊助,跟一家科技公司簽約服務兩年,公司幫我付碩士班學費,還給我研究助理費,條件是我不能任意離職,否則要賠錢,但上個月老闆以資金短缺為由,發信通知所有員工減薪四成,沒有協議書也沒開會討論,我的薪水只剩每月兩萬元,實在不夠生活,我想換一家穩定的公司工作,又擔心主動離職會被公司罰錢,請問我可否寄出存證信函要求目前公司解僱我?救救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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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林言丞答:
您進公司時簽的契約內容應有註明薪水金額,依《勞基法》規定,僱主若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無須預告就可主動終止勞動契約,雖然您的勞動契約包括不得任意離職,否則要賠錢給公司,但這指的是公司正常付薪水的情況下,現在公司既然無法依照約定付薪水,您離職當然不必賠錢。
減薪須經員工同意

舉例來說,公司當初在契約中承諾你每月薪水五萬元,某個月卻沒有給足你五萬元薪水,不論公司是一毛錢都沒發或只給你四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都視為「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可立即通知公司終止勞動契約,離職走人。
不過並非所有減薪情況都違反《勞基法》,假如公司在減薪前告知員工或開會討論過,且經員工簽下減薪同意書,在員工被充分告知並同意的情形下,就不能說僱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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